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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量:0

【海南律师】原告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名原告与被告签订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一次性付款购买该小区房产,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被告依照约定交付房屋,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至原告名下,原告起诉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本案经李武平律师团队代理提起诉讼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李武平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未依照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内,为原告办妥不动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结果】

 

海南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琼9005民初XXXX号

原告: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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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XX与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XX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XXXXXX元(计算方式:自20 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共计逾期XXXX天;XXXX元×XXXX×XXX天=X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市XXXX路XX号XXX#楼X栋X单元XXX房。实际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实际总房价款XXXX元,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该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后,出卖人应当在365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该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等等合同内容。合同签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XXXX元。原告被告缴纳契税、产权证其他费用、燃气费、大修基金等费用告于20 XX年X月XX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是,被告未依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即20XX年X月X日前为原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直至2020年X月XX日才为原告办妥产权证,逾期办证达XXX天(自20XX年X月X日至202X月XX日),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XXXX元(XXXX元×2/10, 000×XXX天=XXXX元)。原告认为,涉案《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恩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被告逾期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X月XX日之前向原告XX支付补偿费XXXX元,如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补偿费,则应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XX不再就涉案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事宜向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赔偿;

    三、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XX负担XXX元,由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XXX元,被告海南XX置业有限公司于交付补偿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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