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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被告某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2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案例】原告某集团公司诉被告某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关键词】撤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行政登记

【基本案情】原告某集团公司认为某市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侵犯了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利,提起18个系列案件诉讼,主张撤销第三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国有土地证与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重叠,且某市政府颁证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武平律师说法】

关于被告某市政府向第三人颁发的XXXX《承包证》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XXX村小组与第三人XXX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自该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第三人XXX依法取得涉案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对第三人XXX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认,是原告履行法定职权行为。因此,原告颁证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本案中,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完善新证。承包地块已经实地调查,地块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第三人XXX村小组与第三人XXX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进行承包经营权结果公示,公示过程中未发生争议。承包合同生效后,填写《变更注销及换补发经营权证申请表》经过发包方同意上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属实、镇政府复查属实、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涉案颁证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某市政府颁证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海南省XX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20)琼XX行初XXX号

    原告海南XXXXX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XXXXX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XX市XXXXX镇XXXXX村民委员会XXXXX村民小组

    第三人杨XX

    原告海南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诉被告XXX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XXX市政府)及第三人XXXXX市XXXXX镇XXXXX村民委员会XXX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XXX村小组)、杨XX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XXXXX公司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XX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XX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李武平,第三人XXXXX村小组负责人XXX,第三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被告XXXXX市政府于20XX年X月XX日给第三人杨XX颁发的权证编号:XXXXXX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XXXXXXX《承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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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XXXXX市政府向第三人杨XX颁发的XXXX《承包证》是否合法。本案中,原告持有的XXXX号《国土证》上明确记载有XX地(合XXXX亩),XXXXX村小组村民称XX地是村民承包涉案的XXXX土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XXXX土地,与被诉的XXXX《承包证》登记的地名为XXXX的土地存在重复或交叉,对于杨XX自19 XX年在该地上耕作使用至今以及在地上种植橡胶树的事实,XXXXX公司无异议并予以认可。

杨XX至少于19XX年已实际使用该地,至今已有XX年,现该地上种植有粗大的橡胶树。从被告提供的XXXXX市XXXX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函件来看,杨XX对涉案土地持有当时政府颁发的《家庭承包耕地手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关于被告XXXXX市政府向第三人杨XX颁发的XXXX《承包证》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本案中,XXXXX村小组与作为户主的杨XX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具体的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明确包括涉案地在内。被告在颁证过程中,审查了涉案土地的承包地块调查材料及申请备案登记等材料,向杨XX颁发XXXX《承包证》,该证登记记载的承包土地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记载的承包土地相一致,因此,被告颁发的XXXX《承包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颁证结果正确,杨XX持有该证合法有效。原告诉请撤销XXXX《承包证》的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颁发的XXXX《承包证》合法有效的理由成立,

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X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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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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