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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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9 浏览量:0
【海南股权律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琼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段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XX
以上四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海南XXXX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海南XXXX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苏XXXX
上诉人黎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高XX、段XX、王XX(以下简称陈XX等四人)及原审第三人海南XXXX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海南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海口XX庄园(以下简称XX庄园)、苏XX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XX庄园于2 0 XX年XX月1 6日被注销,黎XX与陈XX等四人均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琼0 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XX等四人提出缓交、减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该申请未获准许,本院于2 0XX年X月XX日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陈XX等四人到期并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按陈XX等四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 0XX年X年XX日对黎XX的上诉请求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被上诉人陈XX等四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苏XX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XX公司、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织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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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黎XX是否应将XX公司全部资产、公章、财务章、证照正副本、公司全部文件移交给陈XX等四人并协助其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的过户手续以及黎XX是否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黎XX已经协助陈XX等四人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履行了其与陈XX等四人于2 0 XX年1月1 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该协议并未就移交XX公司公章、财务章、证照正副本以及办理银衍开户许可证等手续进行明确约定,故陈XX等四人要求黎XX履行上述义务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各方都一致认可苏XXXX名下XX公司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是黎XX,因此公章、财务章、证照正副本等资料由黎XX管理,实际上仍由XX公司的股东持有,陈XX等四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情形损害了XX公司的利益。退一步讲,即使损害了XX公司的利益,也应由XX公司依法提出主张。综上,陈XX等四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黎XX构成违约,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琼0 1民初2 9 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琼0 1民初2 9 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陈XX、高XX、段XX、王XX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卜由黎X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陈XX、高XX、段XX、王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黎XX负担XXXX元,由陈XX、高XX、段XX、王XX负担XXX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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