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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李武平律师案例】某马拉松赛事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6 浏览量:0

【海南李武平律师案例】某马拉松赛事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解除合同 违约金 马拉松

【案情简介】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马拉松赛事交给原告整体运营,合同期限为4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举办了20XX年马拉松赛事。但是,被告却违反约定,将下一年的马拉松赛事交由其他公司运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遂产生纠纷。

【审判要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XXXX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20XXXX合作协议》,被告没有异议,故原告此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的四届马拉松赛,若政府批准均由被告主办的,则在原告无违约的情况下,被告全部交由原告运营,均参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双方不再另行签署《赛事运营服务协议》。故按照该协议,若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四届XXXX马拉松赛政府批准由被告主办,则在原告无违约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全部交由原告进行运营。被告辩称原告在运营20XX年XXXX马拉松赛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原告在运营20XX年XXXX马拉松赛事中并无违约行为。被告在原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20XX年XXXX马拉松赛事交由他人运营,构成违约,应永担违约责任。协议约定,若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于合同解除的3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因本案自XXXX公司20XX年12月起诉至今已经近三年的时间,这期间,XXXX公司无视合同约定,执意违约将其主办的20XX年XXXX马拉松赛事,交由北京XXXX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承办,因XXXX公司根本违约行为,导致XXXX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20XX年、20XX年XXXX马拉松比赛,亦因XXX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XXXX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XXXX公司依法有法定解除权,XXXX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利润损失和违约金的问题。

(一)关于利润损失XX万元。根据《20XXXXXX马拉松赛事运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XXXX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XXX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XXXX公司于合同解除的3日内赔偿XXXX公司的马拉松赛事损失,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主要类型进行了明确,“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的规定,本案中,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20XX年XXXX马拉松赛事经营利润损失XX万元。诉讼期间,原告申请鉴定,因鉴定费用过高,原告放弃申请鉴定,造成本案主张赔偿损失证据不足。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20XX马拉松赛事运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因XXXX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XXX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于合同解除的3日内赔偿XXXX公司马拉松赛事损失,并向XXXX公司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本案合同价款为XXXX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XXX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

三、本案中,原告原起诉状主张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后考虑到被告已实际将赛事交给其他公司运营,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实际情况,代理律师在重审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该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琼0106民初XXXX号

原告:上海XXXX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XX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XXXX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2018)琼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 0 XX年XX月XX日作出(2018)琼01民终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20XX马拉松赛事运营合作协议》;

二、限被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X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合同  除后,尚未  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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