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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2-07 浏览量:0

【海南民事律师】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武平律师说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对借款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借款是否已经实际交付,依法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何某主张已向被告支付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关借款凭证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案二审判决驳回何某主张邢某偿还借款的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审理结果】

 

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XX民终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XX 

上诉人何XX因与上诉人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1 9X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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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何XX向邢XX出借的借款本金如何确定,邢XX应如何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是否生效,有赖于借款是否支付。何XX作为借款人,对于借款已实际支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何XX提交了2 01XXXX日出具的《借款利息协议书》和2 0XXXXX日出具的《借条》,主张存在邢XX向其借款XXXXX元的事实。邢XX对《借款利息协议书》和《借条》均系本人出具予以认可,但上诉主张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何XX应对借款已际实际出借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审中,何XX主动提交2 0 XXXXX日银行转账XXXX元的记录,拟证明已向邢XX支付借款,并申请本院调取收款人账户信息。经本院调查,该账户开户人并非邢XX,何XX也自认提供证据有误。何XX不能证实向邢XX出借的XXXX元已实际支付,何X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邢XX上诉主张XXXXX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邢XX借款本金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邢XX自认2 0 XXXXX日出具的《借条》真实,并已实际收到借款XXXXX元,故邢XX与何XX之间的借款本金应确定为XXXXX元。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邢XX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何XX已还款XXXX元,由于对XXXXX元借款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扣除已还款部分,邢XX尚欠借款本金应为XXXX元。邢XX上诉主张已向何XXX现金还款XXXX0元及按何XX要求向何XX男友还款XXXXX元的事实,何XX不予认可,邢XX亦未能举证证明。故邢XX上诉主张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何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邢XX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9 0XX民初XXX民事判决;

    二、邢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何XX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以X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 0 XXXXX回起计算至还清该款之日止);

    三、驳回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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